Welcome to www.sywsnet.com 加入收藏 | 设为主页 | 联系我们
网站首页  |  职能机构  |  卫生动态  |  政策法规  |  政务公开  |  统计信息  |  网上办事  |  就医指南  |  健康知识
政策法规
政策法规
沈阳市卫生局文件
国家省卫生厅文件
局属单位链接  
市直医疗单位
区县市卫生局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国家省卫生厅文件 > 正文
关于印发《辽宁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辽宁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和《辽宁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05-07 返回

 

 

 

 

 

辽卫函字〔2009456

 

关于印发《辽宁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

认定管理办法》(试行)、辽宁省住院医师规范化

培训管理办法》(试行)和《辽宁省住院

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卫生局,省属高等医学院校及附属医院、厅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辽宁省委《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辽委发[2009]15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全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辽政办发[2009]93号)的文件精神,根据《卫生部专科医师培训基地认定管理办法》和《卫生部专科医师培训基地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辽宁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辽宁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辽宁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九月十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主题词:卫生  医师  培训  通知

 辽宁省卫生厅办公室                 2009年9月10印发

                                           校对:李大军

辽宁省住院医师培训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证辽宁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顺利开展,依据《卫生部专科医师培训暂行规定》及《卫生部专科医师培训基地认定管理办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以下简称培训基地)是指住院医师接受以培养临床能力为主的培训场所。

第三条 培训基地设置在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医疗机构中符合条件的临床科室。全科医师培训基地由符合条件的综合医疗机构中有关临床科室与社区医疗服务机构共同组成。

第四条培训基地类别依据卫生部普通专科目录设置。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培训基地认定条件包括:培训基地所在医院的基本条件和培训基地的基本条件。

第六条  培训基地所在医院的基本条件

一、医院资质

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三级甲等综合医院。

二、教学条件

(一)具有满足住院医师培训所需的科室设置,具有相应诊疗条件和设施。

(二)有基本的教学设备和合格的教学与示范教室。

(三)图书馆藏书专业种类齐全,具有满足住院医师接受培训所需的专业书籍和期刊,有获取专业信息的渠道

三、组织管理

(一)有院级领导分管住院医师培训工作,职能部门配备专人负责,职责分工明确。

(二)成立专门负责住院医师培训指导、考核、质量监督等工作的专家委员会或指导小组。

(三)建立完善的培训基地管理、住院医师考试考核等制度。

四、支撑条件

(一)医院应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医疗服务质量。

(二)提供培训基地建设和维护所需的必要经费。

(三)给予住院医师一定的补贴,包括夜班费、加班费等。具体发放办法可由各培训医院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细则。

(四)承担省里规定的相应培训费用。

(五)为住院医师提供基本的学习生活条件。

第七条  培训基地基本条件

一、有能够满足培训要求的师资队伍,师资构成比例合理。住院医师培训基地指导医师与住院医师比例不低于12

二、住院医师培训基地指导教师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指导医师的临床工作能力和教学工作能力符合各住院医师培训基地标准的要求。

三、住院医师培训基地应设置有住院医师培训基地标准要求的临床和辅助科室;相关辅助科室设置齐全;全科医师培训基地由符合条件的综合医疗机构中有关临床科室与社区医疗服务机构共同组成,符合全科医学培训标准要求。

四、医疗条件(包括编制床位数、年收治病人数、年门诊量和急诊量、配备的专业治疗设备等)能够达到住院医师培训基地标准要求。科室业务范围全面,收治的疾病种类基本覆盖本学科常见疾病种类,开展的诊疗活动能够满足培训需求。

五、组织管理:培训基地实行基地主任负责制(应为本院人员,不得由外院专家兼职),全面负责培训工作。配备专、兼职的培训管理人员,职责分工明确。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认定机构

受辽宁省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毕教委”)委托,由辽宁省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中心(以下简称培训中心)负责组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认定工作。

第九条  申请

一、申请资格

三级甲等综合医疗机构可组织符合本办法第六、七条要求的临床科室,向培训中心提出申请。

二、申请方式:以临床普通专科为单位,由医院统一向培训中心申报,一家医院可同时申报多个培训基地。

全科医学科培训基地由三级综合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共同构成,由综合医院统一申报。

三、申报材料

住院医师培训基地申报应认真填写《辽宁省住院医师培训基地申报表》并按要求准备相应的申报材料。

四、申请时间及费用

申请单位应于每年3月底前提出申请,培训中心应于接到申请后的30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申请的结论。提出培训基地认定(包括复审)申请的医疗机构,应在提出申请的同时向培训中心缴纳规定的评审费。

第十条  认定步骤

一、自评

申报培训基地的科室及其所在医疗机构,应依据有关文件和标准,组织对培训基地进行自评,完成《住院医师培训基地自评表》,填写《住院医师培训基地申报表》,准备相应的申请材料,向培训中心提出认定申请。

二、审查

住院医师培训基地由培部中心依据《辽宁省住院医师培训基地标准细则》和本办法相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住院医师培训基地,培训中心通知申请单位,确定实地评审的时间。

三、实地评审

受省毕教委委托,由培训中心组织有关专科专家组,依据普通专科分类目录和《卫生部专科医师培训基地标准细则》,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单位进行实地评审,核定培训规模,评审意见上报省毕教委,由省毕教委对评审结果进行认定,并将通过的住院医师培训基地名单和培训规模报卫生部毕教委备案。实地评审工作于每年8月底前完成。

四、评审等级和再申报

评审结果分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合格基地具备培训住院医师资格,评审结果为基本合格的科室应根据评审结果在限定的时间内整改,评审结果为不合格的科室自评估之日起整改2年后方可再申请。

五、公示

培训基地审批实行公示制度。省毕教委将审批结果进行为期2周的公示。对认定结果持不同意见者,可在公示期限内向省毕教委或培训中心提出复查申请及其理由与依据。

六、省卫生厅将评审通过的住院医师培训基地名单及培训规模于每年9月底以前向全省公布。

七、再认证

培训基地实行动态管理,评定周期一般为5-6年。培训基地应在本周期结束前1年提出再认证申请,培训中心根据培训基地实施培训工作情况和基地条件组织书面或实地评审,于本周期结束前做出再认证的结论。

第四章  基地管理

第十一条  培训基地应按照《卫生部专科医师培训基地标准细则》加强自身建设,不断完善相关条件,对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培训基地,实地评估专家组可及时终止评审,并做出2年内不受理认定申请的处罚。

第十二条  经评审通过的培训基地方可招收住院医师开展培训工作,未经认定、认定不合格或再认证未获批准的医院及临床科室不得开展住院医师培训工作。对擅自招收住院医师进行培训的单位,将系统内给予通报,2年内不受理其申报培训基地的申请。

第十三条  经评审通过的培训基地应严格按照核定的培训规模招收住院医师,并依据《辽宁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方案》要求开展培训工作,对不按照要求实施培训活动、基地组织管理混乱的培训基地将给予通报并限期一年整改,对情节特别严重或无法在限期内整改的,不得再承担培训任务。

第五章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辽宁省卫生厅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二〇〇九年九月一日起实施。


辽宁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省卫生改革与发展需要,完善医学人才培养体系,提高临床医师队伍整体素质,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的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卫生部住院医师培训有关规定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是指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毕业生完成院校教育之后,在经过认定的培训基地中,以住院医师的身份,接受以培养临床能力为主的系统、规范的培训。培训目的是使住院医师达到某一临床普通专科所需要的理论、知识、技能和态度等要求,成为能独立从事临床医疗工作的医师。

第三条 培训对象:

1、具有高等院校医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拟从事临床医疗工作的人员。

2、已从事临床医疗工作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要求接受培训的人员。

3、县医院人员学历可放宽至专科。

第四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经费实行政府、单位、社会和个人多渠道筹集。鼓励社会各层以多种形式提供资金或其他条件,共同促进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的开展。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辽宁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辽宁省卫生厅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毕教委”)负责全面指导培训工作。建立辽宁省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中心,在省卫生厅和省毕教育委的领导下全面组织管理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规划、实施、评审、考核等工作。

其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卫生部毕教委和辽宁省毕教委有关毕业后医学教育的方针、政策,根据我省具体情况,因地制宜地开展工作;

(二)研究制定全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规划;

(三)制定全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实施方案、相关管理制度、标准和规范;

(四)组织开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师资和管理干部的培训工作;

(五)负责组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的申报及评审工作,对已认定的培训基地进行监督管理;

(六)对全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公布相关信息,组织研讨与经验交流活动;

(七)负责组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结业考试考核,对《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的颁发进行审核;

(八)承担卫生部毕教委及省毕教委交办的任务,接受卫生部毕教委和省毕教委的指导与监督。

(九)执行省毕教委的各项决定和交办事项。

第七条 各市卫生局可成立相应的组织管理部门或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指导委员会,组织实施当地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毕教委的政策、文件精神,接受省毕教委、省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中心的指导与监督;

(二)研究制定本地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规划和实施方案,制定相应配套政策和措施;

(三)积极协调、整合本地区卫生资源,创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推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的顺利实施;

(四)对本地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公布相关信息;   

(五)负责组织本地区住院医师师资和管理干部的培训;

(六)负责本地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考务组织工作。

第八条 培训基地所在医院(以下简称“培训医院”)应成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指导委员会,明确院领导和各职能部门职责,承担培训任务。

(一)设置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部门,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

(二)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管理、学员管理及考试考核等工作实施细则;

(三)负责本医院住院医师师资的培养和管理。

(四)承担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部分考核工作;

(五)建立培训学员的档案,并妥善保存;

(六)根据认定的招收规模,按省毕教委要求组织面向社会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收工作;

(七)将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纳入医院发展规划,结合本院实际,制定配套政策和措施,对培训基地所需经费、设施、设备、人员等给予支持;

(八)向培训学员提供以下支撑条件:

1、协助培训学员参加全国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2、将培训学员在培训期间的年限计入个人档案,工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3、为培训学员提供基本的学习生活条件;

4、单位送培人员,其基本工资及各项保险由原单位承担,培训津贴、值班补助等有关待遇由培训医院提供。

第九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实行主任负责制。

(一)在培训医院的领导下,承担本专业各项培训任务的全过程组织管理;

(二)成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与考核小组,负责培训人员的日常考核、出科轮转考核,协助完成年度考核;

(三)配备专兼职培训管理人员,负责培训的日常管理工作;

(四)组织具备条件的医师组成师资队伍,负责本专业的日常培训,确保培训计划的顺利实施。

第十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由省毕教委认可、公布;认可、公布办法由省毕教委另行制定。

第三章  培训管理

第十一条 培训学员招收方式:

(一)各培训基地将年度招生计划于前一年12月底前报省毕教委,由省毕教委进行统一公布,由各市卫生局组织各医院住院医师的送培工作。

(二)培训医院应依据核定的培训规模,制定招收条件和程序,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培训学员,严格控制招收规模。

(三)招收录取程序

1、报名与审核

申请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人员按要求自愿填写《辽宁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报名表》,并提供必要材料,报送培训基地所在医疗卫生机构。“社会人”的报名表须由人事档案所在机构盖章后报送;“单位人”的报名表须由所在单位盖章后报送。

培训基地所在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对住院医师基本情况进行资格审查,将符合招收条件的人员信息汇总后报送省毕教委核准。

2、学员录取

各培训基地所在医疗卫生机构按照申请人员填报的志愿顺序依次录取,培训基地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面试环节。所报志愿未录取的“单位人”可由省毕教委调剂录取。

3、注册及备案

培训基地所在医疗卫生机构招录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人员,应在930以前将招收录取信息汇总后报送省毕教委注册,未经注册者,不得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结业考核。省毕教委于当年1030日前报卫生部毕教委注册。

4、录取结果

培训基地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应在注册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录取人员。省毕教委将各培训基地录取结果进行网上公示。

5、培训协议签订

“社会人”学员:各培训基地所在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卫生部专科医师培训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与之签订培训协议,以及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

“单位人”学员:由培训基地所在医疗卫生机构与选送单位签订培训协议,选送单位也要与学员签订培训协议,确保学员在培训结束后回到原单位工作。

第十二条 培训方式:

严格按照培训计划进行各项培训

第十三条 培训内容:

按照《卫生部专科医师培训标准(试行)》规定的培训内容、标准和要求,完成包括临床实践、专业理论知识、相关法律法规、临床思维与人际沟通等方面的培训任务。

第十四条 培训时间:

应届本科毕业生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时间为3年,已取得学位的研究生,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要接受1年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要接受2年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科学学位博、硕士研究生须经培训基地进行临床实践能力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和既往参加临床实践的时间,确定其应进入的培训阶段和年限。

第十五条 考试考核:分公共科目考试、日常考核、出科考核、年度考核、结业考核。

(一)公共科目考试:对住院医师培养标准总则中要求的公共科目进行考试,考试内容和组织形式由省毕教委确定。住院医师应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阶段通过公共科目考试。

(二)日常考核:由培训指导教师负责。对培训人员日常的临床工作量、收治病种及例数、技能操作、病历书写、医德医风、劳动纪律等方面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记录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手册》中。

(三)出科考核:包括理论考试和临床技能考核。完成规定的三级学科轮转培训,出科前由基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与考核小组对参加培训人员进行日常综合测评和出科考核,并将考核结果送交培训医院主管部门备案。

(四)年度考核:完成每一年度的培训后,医院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指导委员会组织全院统一的年度考核。采取审核培训手册和出科考核结果、专业理论考试、临床技能考核等多种方式,并将综合评定结果记录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手册》中。

(五)结业考核:包括专业理论考试和临床技能考核。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结束后,由省毕教委组织全省统一的结业考核。参加结业考核的住院医师必须取得医师执业资格证书,并通过每次出科考核及年度考核资格审查。

每年45月份组织临床技能考核,67月份组织专业理论和公共科目的笔试。

第四章  学员的义务与权利

第十六条 学员的义务:

(一)培训学员在未取得执业资格之前,履行见医师的工作职责;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学习卫生相关法律法规,强化依法执业意识;

(三)遵守医德医风规范,培养良好的服务意识和服务态度;

(四)遵守医院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医院的管理规定和诊疗流程,避免医疗事故的发生;

(五)努力学习,扎实工作,及时、如实、准确地完成培训手册的填写工作,并交由指导教师签署意见,完成规定的科室轮转;

(六)积极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机构组织的临床理论考试、基本技能考核或其他相关考试考核,并及时完成临床带教效果评价反馈。

第十七条 学员的权利:

(一)学员与医院签订培训合同,享有合同规定的相应权利;

(二)学员的档案实行人事代理制度,委托人才交流中心统一管理。有工作单位的学员人事档案由原单位管理;

(三)培训期间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享受培训医院或送培医院的各项待遇;

(四)参加医院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各项活动,使用医院提供的临床技能培训器材;

(五)对医院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时,可向上一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诉;

(六)培训结束经考试考核合格者,获得辽宁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八条 培训基地所在医院应建立优秀住院医师评选制度,对优秀者给予表彰。

第十九条 培训期间凡有下列情形,给予批评、教育,若属单位送培人员通知培训选送单位:

(一)迟到、早退或无故缺勤者。

(二)病历检查出现2次不合格病历者。

(三)不服从培训基地轮转安排者。

(四)培训过程中出现医德医风、医疗纠纷等方面问题者。

第廿十条 培训期间凡有下列情形,给予顺延培训时间的处理,若属单位送培人员由培训基地所在医院通知选送单位,同时上报省卫生厅主管部门备案。

(一)年度各类休假累计超过15天不足3个月者,顺延6个月;超过3个月不足6个月者,顺延1年。

(二)未按规定完成轮转计划者,按培训要求补足缺项。

(三)连续两次未通过出科考核或无故不参加出科考核者,重新进行相应学科的轮转和考核。

(四) 在规定的时间内,未通过相应年度考核或结业统考者,顺延1年。

第廿一条 培训期间凡有下列情形,给予终止培训处理,并上报省卫生厅主管部门备案。

(一)经常迟到、早退或无故缺勤,屡教不改者。

(二)年度各类休假累计超过6个月者。

(三)参加培训2年内未通过全国执业医师资格考试者。

(四)连续2次无故不参加省卫生厅组织的结业考核或连续2次结业考核不及格者。

(五)违反培训基地所在医院各项规章制度,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医疗事故或经济损失者。

(六)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七)本人申请终止培训者。

第廿二条 住院医师在培训顺延期间,不享受培训基地给予的生活补贴,顺延期间的培训费用自理。

第廿三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期间的教育和管理由培训基地所在医院负责,单位送培人员由培训基地所在医院和选送单位共同负责。对出现问题者,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给予慎重而恰当的处理,并通知选送单位,上报省毕教委或培训中心。

第廿四条 培训基地及基地所在单位和选送单位应认真执行本《管理办法》。培训基地不得无故终止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选送单位也不得以任何借口不选送、延期选送、临时撤回或中断培训。出现上述情形,一经核实,省卫生厅将对培训基地和选送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必要时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第六章  学员的结业

第廿五条 成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者,由省卫生厅颁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第廿六条 单位送培人员结业后回原单位工作;“社会人”结业后自行择业,或申请到卫生部认定的亚专科医师培训基地进行亚专科阶段的培训。

第七章  附 则

第廿七条 本办法由辽宁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廿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辽宁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方案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是培医师临床综合能力的基础阶段,也是临床医学人才成长的必须阶段。推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是医学科学发展和医学人才成长规律的必然要求,是促进卫生事业改革与发展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的重要途径。为进一步提高我省临床医师队伍整体水平,加大临床实用型人才培养力度,为人民提供安全、优质、高效的医疗卫生服务,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专科医师培训试点工作的通知》(卫办科教发[2006]27号),决定从2009年起,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

一、工作目标及进度

探索适合我省实际的住院医师培养、准入和管理模式,探讨建立具有我省特色的省—市--县三级培训网络,全面推进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提升临床医师队伍整体素质。

总体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2009年):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试点工作及省级住院医师培训基地评审工作

1、 将我省已开展多年的住院医师培训工作系统化,并纳入省统一管理。

2、建立健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各项规章制度。

3、启动并完成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评审工作。根据我省培训规模,确定培训基地数量,并进行培训基地的申报、评审、认定工作。

4、进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的师资及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52009年末全面启动省级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及县医院住院医师培训工作。

第二阶段(2010-2013年)全面启动我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

总结培训工作经验,全面推进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

1、全省各培训基地从2009年末开始启动招生培训工作。

22009年开始进入三级以上医院的本科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如其从事专业属于卫生部已公布的普通专科范围,必须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32009年开始进入县医院的专科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如其从事专业属于卫生部已公布的普通专科范围,必须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42008年(含2008年)以前进入县医院的且2009年未晋升为中级技术职称的专科及以上学历专业技术人员,应参加辽宁省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中心规定和组织的相应培训项目。

在启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满三年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将作为三级医院及县医院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晋升中级技术职称的必备条件之一,具体要求如下:

12012年起,凡在2009年及以后进入辽宁省省级住院医师培训基地所属医疗卫生机构从事临床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报考中级技术职称时,须取得省卫生厅颁发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22012年起,凡在2009年及以后进入县医院从事临床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报考中级技术职称时,须取得省卫生厅颁发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二、培训范围
    全省三级以上综合(专科)医院、县医院。按照卫生部公布的18个普通专科(包括全科医学科)及重症医学专科标准细则开展规范化培训。
   
三、组织管理

(一)辽宁省卫生厅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毕教委”)负责全面指导培训工作。建立辽宁省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中心,全面组织管理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规划、实施、评审、考核等工作。中心的职责是:

1、贯彻落实卫生部毕教委和辽宁省毕教委有关毕业后医学教育的方针、政策,根据我省具体情况,因地制宜地开展工作;

2、研究制定全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规划;

3、制定全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实施方案、相关管理制度、标准和规范;

4、组织开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师资和管理干部的培训工作;

5、负责组织全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的申报及评审工作,对已认定的培训基地进行监督管理;

6、对全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公布相关信息,组织研讨与经验交流活动;

7、负责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毕业考试考核,对《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的颁发工作进行审议;

8、承担卫生部毕教委及省毕教委交办的任务,接受卫生部毕教委和省毕教委的指导与监督;

9、执行省毕教委的各项决定和交办事项。

(二)各市由相应的组织管理部门和专职管理人员组织实施当地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制定配套政策和措施,保障培训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培训基地所在医院由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指导委员会落实管理责任,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执行培训相关管理制度,为培训学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加强培训基地建设,培养指导教师,面向社会承担培训任务。
   
(四)培训基地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与考核小组,承担本专业各项培训任务的全过程组织管理,保证培训质量。
   
四、培训基地
   
(一)培训基地申报原则
   
培训基地以临床普通专科为单位,由医院进行统一申报。申报培训基地原则上为三级甲等综合医院,一家医院可以同时申报多个培训基地。其中全科医师培训基地由综合医院相关临床普通专科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共同组成,由综合医院提出申请。原则上,每个市都应建立培训基地。
  
(二)培训基地的评审程序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由综合医院和的临床科室按照普通专科分类目录设置,由所在医院提出书面申请,审查合格后,由省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中心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审认定。  
   
辽宁省卫生厅根据《卫生部专科医师培训基地认定管理办法》和《卫生部专科医师培训基地标准》,制订《辽宁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五、招收对象及招收方式
(一)招收对象

申请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人员应满足以下条件:
    1
、具有高等院校医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县医院专科及以上学历)、拟从事临床医疗工作人员;已从事临床医疗工作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要求接受培训的人员。
    2
、全科医学属临床二级学科范畴,根据《卫生部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招收已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录用的临床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或已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往届毕业生。

(二)招收方式
    1
、省毕教委每年将各培训基地当年的招收计划和规模进行统一公布,由各市卫生局组织实施送培计划。
    2
、各培训基地所在的医疗卫生机构,应依据获准的培训基地类别及规模,制定招聘条件和程序,面向全省公开招聘培训学员,并严格控制规模,按照培养标准实施培训工作。
   
各培训基地应于每年830日前完成培训学员的招聘工作,并将有关信息于当年930日前上报省毕教委。

六、培训模式

(一)               培训要求

 1、政治思想: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热爱祖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的卫生工作方针。具有较强的职业责任感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及人际沟通能力。尊重病人的合法权益。热爱临床医学事业,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

2、专业理论:根据住院医师规范化培养标准细则要求,学习有关的专业理论知识,掌握本学科基本理论,了解相关学科的基础知识。

3、临床技能:掌握本学科基本诊疗技术以及本学科主要疾病的病因、发病机理、临床表现、诊断和鉴别诊断、处理方法、门急诊处理、病历书写等临床知识和临床技能。掌握重点传染病基本防治知识,能及时、正确报告传染病病例。

4、掌握循证医学的理论和方法,具备阅读和分析专业性期刊的能力,可写出具有一定水平的文献综述或病例报道。

各培训基地应精心制订并实施培训计划,研究制订切实可行的培训管理制度。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实行培训基地主任负责制。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阶段,培训基地应组织具备条件的医师组成师资队伍,对培训学员进行带教和指导。
   
(二)培训时间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阶段时间一般为3年。已取得学位的研究生,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要接受1年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要接受2年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科学学位博硕士研究生须经培训基地进行临床实践能力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和既往参加临床实践的时间,确定其应进入的培训阶段和年限。除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时间外,培训期间病、事假超过三个月者,培训期限延长一年。

(三)培训内容
    严格按照《专科医师培训标准(试行)》规定的培训内容、标准和要求对学员进行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政治思想、医德医风、临床实践、专业理论知识与外语等五个方面。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以参加相关科室轮转的临床实践为主,按住院医师身份实行24小时负责制。        

(四)考试考核
   
分公共科目考试、日常考核、出科考核、年度考核、结业考核。

1、公共科目考试:按住院医师培养标准总则中要求的公共科目进行考试,考试内容和组织形式由省毕教委确定。住院医师应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阶段通过公共科目考试。

2、日常考核:由培训指导教师负责。对培训人员日常的临床工作量、收治病种及例数、技能操作、病历书写、医德医风、劳动纪律等方面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记录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手册》中。

3、出科考核:包括理论考试和临床技能考核。完成规定的三级学科轮转培训,出科前由基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与考核小组对参加培训人员进行日常综合测评和出科考核,并将考核结果送交培训医院主管部门备案。

4、年度考核:完成每一年度的培训后,医院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指导委员会组织全院统一的年度考核。采取审核培训手册和出科考核结果、专业理论考试、临床技能考核等多种方式,并将综合评定结果记录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手册》中。

5、结业考核:包括专业理论考试和临床技能考核。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结束后,由省毕教委组织全省统一的结业考核。参加结业考核的住院医师必须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并通过每次出科考核及年度考核。

每年45月份组织临床技能考核,67月份组织专业理论和公共科目的笔试。

(五)发证

完成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者,由省毕教委颁发卫生部统一印制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七、保障措施

(一)人事管理
   
应届毕业生直接参加培训的,在未取得执业资格以前,按见习医生进行管理,一年以后应考取执业医师资格证书。
   
单位选送到培训基地参加培训的学员,原单位应与其签订协议,负责其人事档案管理、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报名及注册、培训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和社会保障等。培训结束后按照协议办理,培训基地不得留用。
   
培训学员的培训年限计入个人档案,其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聘与同年资医师同等对待。
  
(二)经费保障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经费实行个人分担、单位支持、政府资助、社会捐资等多渠道筹集的方法。并采取专款专用的专项管理方式。

住院医师的基本工资和相应社会保障经费应由政府或送出单位承担。

各个培训基地及其所在的医疗机构应提供必要的教学设施、工作条件及相应费用

因个人原因延长培训或重复培训的费用,由培训对象承担。
   
培训工作的管理费用,包括相关标准制定、培训基地建设、师资培训,考试考核和质量评估等,由各级财政纳入项目经费预算。
   
培训经费的使用按专款专用方式进行专项管理。鼓励社会各界和个人捐助,所筹集的基金应委托专门机构管理。
  
(三)其它
    1
、住院医师作为医院流动层实行动态管理。

2、住院医师培训结束后,各培训医院可择优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硕士研究生课程考核及培训。
  

 

 

 

返回首页 | 职能机构 | 卫生动态 | 政策法规 | 政务公开 | 统计信息 | 网上办事 | 就医指南 | 健康知识
主办单位:沈阳市卫生局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北七马路13号 邮编:110001
本站域名:HTTP://WWW.SYWSNE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