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卫办〔2010〕127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市)卫生局:
为落实《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卫妇社发〔2009〕96号)精神,根据《关于印发修订的〈辽宁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规定〉的通知》(辽卫字〔2005〕10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做好我市《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市)卫生行政部门是《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和发放部门,各级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是《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单位。
各区、县(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及使用的监督与管理;其辖区内同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对签发单位使用《出生医学证明》工作进行指导。
二、《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包括首次签发、换发和补发。
(一)首次签发是指签发机构第一次为新生儿出具《出生医学证明》。按照《关于印发修订的〈辽宁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规定〉的通知》要求,我市《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工作应交由符合资质的医疗机构负责,起始时间应由2005年10月1日更改为2005年8月1日。
《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单位应提醒新生儿父母在新生儿出院时及时申领《出生医学证明》,以免因时间久远或单位资质变更等情况引起不必要的麻烦。
各区、县(市)卫生行政部门要督促本辖区内各签发单位尽快通知以往未领取出生医学证明的新生儿父母及时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此项工作争取在2011年5月1日前完成。
(二)换发是指由原签发机构自身原因或当事人责任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新生儿更换《出生医学证明》。
1.由户口登记机关提供相关证明不能进行出生登记而需变更新生儿姓名的;
2.当事人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要求变更父亲或母亲信息的。
签发机构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完整情况予以相应换发,换发后原证件由原签发机构归档保存,并做好编号和换发原因登记。
(三)补发是指因遗失、被盗等情况造成《出生医学证明》丧失的新生儿补办《出生医学证明》。对于在沈阳市辖区内1996年1月1日前出生的公民,一律不予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如有出国等需求的,可由公证机关出具“出生公证书”作为合法有效证件。对于1996年1月1日至2005年7月31日出生的公民需要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由原签发的妇幼保健机构进行补发。原来由市卫生局负责审核管理的出生医学证明补发工作交由各区、县(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2005年8月1日以后出生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的补发,必须经父母户籍所在地的区、县(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由原签发单位进行补发。
三、《出生医学证明》废证是指在运输、存储、发放过程中毁损、遗失的空白《出生医学证明》或因打印、填写错误未签发的证件。
《出生医学证明》的监管单位及签发单位要做好《出生医学证明》废证的管理工作,各区、县(市)卫生行政部门分别于每年5月和11月将废证上报到市卫生局,然后交由省卫生厅集中销毁,其他单位均不得擅自销毁废证。作废《出生医学证明》的详细情况由市卫生局向市公安局通报。
四、《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时需使用相应的印章。《出生医学证明》印章包括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和出生医学证明作废专用章。原来由市卫生局负责出生医学证明印章统一刻制工作,现交由各区、县(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各区、县(市)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的印章规格及式样刻制《出生医学证明》印章,并将印模式样抄送同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和市卫生局备案。
签发机构变更名称或印章发生损毁等情况应当及时向所在区、县(市)卫生局报告,申请刻制新印章,并将新印章的印模式样按要求备案。
出生医学证明监管和签发单位要设立专人负责《出生医学证明》印章。
五、各区、县(市)要建立健全《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及监管制度,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完善证件申领、保管和发放制度,合理制订证件使用计划,不得擅自跨机构、跨地区借用空白《出生医学证明》。
监管单位及签发单位要设专人负责《沈阳市出生医学证明领发登记簿》、《沈阳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登记簿》,对首次签发、换发、补发和作废的要件及原因严格把关,规范出具《出生医学证明》,认真做好相关登记,不得弄虚作假,并保存好相关纸质文件和电子档案,因工作变动等原因改变管理人选时需做好工作交接,以免出现工作纰漏。
各区、县(市)要坚决停止征收《出生医学证明》工本费,严禁变相收费。
附件:1、《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
2、《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要求
3、《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使用情况年度统计表
4、《出生医学证明》印章式样
二〇一〇年五月六日
主题词:卫生 妇幼保健 管理 通知
沈阳市卫生局办公室 2010年5月6日印发
附件1
《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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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娩 信 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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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妇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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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病历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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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生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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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儿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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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
年 月 日 时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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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地 |
省 市 县(区) 乡 |
出生孕周 |
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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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状况 |
良好 一般 差 |
体重 |
克(g) |
身长 |
公分(c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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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内容由接生人员填写,请核对正确无误后签字确认。
接生人员签字: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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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儿姓名及其父母相关信息 |
《出生医学证明》存根粘贴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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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儿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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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
亲
信
息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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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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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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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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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身份证件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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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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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
亲
信
息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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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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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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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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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身份证件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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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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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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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
证
人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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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新生儿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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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身份证件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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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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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内容由领证人填写,请核对正确无误后签字确认,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出生医学证明》一经签发,证件上的各项信息原则上不应变更。
领证人签字: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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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填写《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时,需提供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2.表中的分娩信息和新生儿姓名及其父母相关信息分别由接生人员和领证人填写,所
有项目要字迹清楚。若出现涂改,相应内容须由接生人员或领证人签字确认。
附件2
《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要求
1.《出生医学证明》由正页、副页和存根三部分组成,所有项目要填写齐全,字迹清楚,内容准确。
2.《出生医学证明》应当使用规范汉字和符合国家标准的数字符号打印或用钢笔(蓝黑墨水)、碳素笔一次填写,外籍人士的部分信息可使用英文。
3.签发机构审验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后,根据《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上的“身份证号”栏目按照居民身份证、护照、军官证等有效身份证件的号码填写;新生儿父母“年龄”栏目按照新生儿出生时其父母的年龄填写。
(1)若领证人不是新生儿母亲,还需提供新生儿母亲签字的委托书以及领证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2)对于未提供新生儿父亲信息的,新生儿母亲须提供书面声明,签发机构可在《出生医学证明》上父亲信息的相应栏目处填写“∕”;
(3)对于新生儿母亲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与住院分娩登记的产妇姓名等相关信息不一致的,领证人需提供户口登记机关的相关证明,必要时需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
4.分娩信息中健康状况可结合出生时的Apgar评分判定;出生地依据新生儿出生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填写。
5.在妇幼保健机构出生的,在妇幼保健院后□内划“√”;在妇幼保健机构以外的其他医疗机构出生的, 在医院后□内划“√”;由家庭接生员接生的,在家庭后□内划“√”;其他地点出生的,在其它后□内划“√”,并在“______”上注明出生地点。
6.接生机构名称按接生的医疗保健机构的全称填写,签发日期按实际签发日期填写。
7.副页和存根相关内容的填写:
(1)出生地点:与正页“出生地”一致;
(2)家庭住址:按照领证人提供的家庭住址填写;
(3)婴儿母亲签章:由新生儿母亲或领证人签字;
(4)接生人员签字:由负责接生的助产技术人员签字或签发人员签字。
8.《出生医学证明》正页、副页和存根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盖印要使用红色印泥,清晰端正,不得涂抹,不得盖其他印章或骑缝章。签发机构加盖印章前须认真核实《出生医学证明》上的信息,严禁在空白《出生医学证明》上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