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辽宁省发电
|
|
发电单位 |
辽宁省卫生厅 |
签批盖章 |
韩明惠 |
|
等级 |
特提 |
·明电 |
辽卫传[2010]20号 |
辽机发 |
|
号 |
|
|
|
|
|
|
|
|
|
关于基本药物中标企业向试点地区基层医疗
卫生服务机构配送药品有关要求的通知
沈阳、大连、鞍山、盘锦市卫生局,各基本药物中标生产企业、配送企业:
2010年2月11日,省政府采购中心已在辽宁省药品集中采购网公布了《辽宁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基本药物的中标药品目录》(以下简称《中标目录》),省卫生厅于2月12日公布了试点市招标确定的其区域内基本药物配送企业。现就各基本药物中标生产企业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及一体化的村卫生室)配送药品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基本药物中标企业可根据实际直接配送药品或委托各市统一招标确定的配送企业统一配送药品。
二、委托配送企业配送药品的,要在沈阳、大连、鞍山、盘锦4个市已遴选确定的区域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的统一配送企业中选择。选择配送企业要以县(市、区)为区域配送单位,每个中标企业在每个县(市、区)选定2—3家配送企业,中标企业选定的配送企业必须对其区域内所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送药品,不得局部配送。
三、无论生产企业直接配送还是委托经营企业配送,按中标药品目录中的药品和中标价格供应合格的药品,不得配送未中标药品。
四、采购周期内中标的生产企业发生企业信息变更,应及时向省政府采购中心提供有关材料,并由其核实后报省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及时更新。
五、各市招标确定的配送企业发生企业信息变更,要及时向市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材料,由其核实后报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
六、各中标生产企业要按附件要求填写《生产企业中标产品销售区域配送企业确认表》及《辽宁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基本药物配送关系确立表》,报市级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
七、各中标生产企业确定配送企业后,由配送企业与医疗机构签订药品购销合同。合同的签订由各市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签订,并要求在3月15日前完成合同签署工作。
八、中标生产企业要在2010年2月25日之前确定配送企业,报配送区域的市级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同时由各市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辖区配送企业确定情况,于2月27日前送省政府采购中心挂网。
辽宁省卫生厅
二〇一〇年二月十二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抄报:卫国常务副省长、卫平副省长,祥图副秘书长。
抄送:卫生部药政司,各市卫生局。